(一)什么是保險欺詐?
保險欺詐是指假借保險名義或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非法經營保險業務類欺詐行為和保險合同詐騙類欺詐行為等。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等。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險欺詐將承擔哪些責任?
1、【刑事責任】進行保險詐騙犯罪活動,根據情節輕重,可能會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事處罰。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2、【行政責任】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會受到15日以下拘留、5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也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3、【民事責任】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三)請您與我們一同杜絕以下保險詐騙類欺詐行為:
1.故意虛構保險標的;
2. 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
3.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
4.提供虛假理賠申請材料;
5.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
(四)保險欺詐案例:
投保人李某在短時間內通過我司網銷平臺為自己連續投保重疾險種,重疾險保額合計共50萬元。剛過保險約定的等待期,被保險人李某就因診斷慢性腎臟病5期來我司申請理賠。通過我司調查人員走訪發現:李某原來在老家及工作地有兩套身份證,即為“雙重身份”,李某實際上投保前使用老家身份證已經在當地醫院進行腎臟透析治療。因該案證據確鑿,李某投保我司產品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嚴重影響了我司的承保決定,故我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次做拒付解約不退費處理。
(五)舉報渠道
保險欺詐舉報郵箱:jubao.fanqizha@guohualife.com